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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2599992 135117629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家下订单相当于买卖双方签订了合约,如果卖家单方面强制取消订单,则相当于违约,买家有权利发起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次性口罩”欺诈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商家谎称其有货源,吸引客户下载客户端并下单购买后,无理由强制取消订单,已经违反了本法第55条规定。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仅指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根据民事权利的特点,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权利在消费者一方,消费者可以放弃这一权利,也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一次性口罩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次性口罩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东:抗“疫”当前,一“罩”难求并非个例,一些企业确因防控疫情需要口罩被征用,属于不可抗力,取消订单可以理解,但如果想借着疫情蹭口罩的流量,那不仅要被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先说口罩被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物资。因此,企业配合政府征用口罩等物资是履行法律义务,由此造成的口罩缺货无法按约定发货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违约。
但如果企业明明没有拿到口罩、口罩断货或货源极少的情况下仍然大规模推广宣传并承诺可以发货则涉嫌恶意推广或虚假宣传。为何企业会“盯”着口罩不放?专家指出,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也称砍单)后承担的责任有限,为此付出的成本较低,但收益却较大,比如可以增加App下载量、增加新用户、带来流量等,因此平台砍单问题时有发生,近年来已经成为消费投诉热点之一。
这就不难理解平台的行为了。个别企业一手抓着消费者着急购买口罩的心理“刚需”,借机推广宣传为自家App增加流量;一手又抓着担责的“短板”,相较于虚假推广所带来的收益,责任成本似乎有限。归结起来无非是企业自身缺乏自律和监管部门监管惩罚力度不足。
疫情期间,企业诚信经营更加重要,特别是涉及口罩等防护用品生产销售的企业。此时,消费者与企业间不仅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出于对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考虑,企业承担着比以往更多的社会公益责任和可信赖预期。
出于防控疫情、积极维护社会秩序的考量,现阶段应当加大对相关企业违规推广、虚假宣传的监管和打击力度。除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对于部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也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显然,一些企业在网络上虚假宣传、一次性口罩一次性口罩恶意推广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
不久前,法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次性口罩可见,疫情期间“蹭流量”“假宣传”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将涉嫌刑事犯罪。
疫情不应成为某些企业的摇钱树,恰恰相反,我们应当以这次疫情为契机,把社会诚信的大树孕育得更加枝繁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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